优秀国际工程项目经理人资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走出去”人才教育、培养工作的精神和企业在业务转型升级过程中对高质量、复合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迫切需求,为树立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精英榜样,推动提高企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能力,承包商会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会议决议,在承包工程行业开展“优秀国际工程项目经理人资质评价”(以下简称“资质评价”)。为规范资质评价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质评价是指在商务部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组织实施、企业自愿参加推荐申报、社会专业资质评价机构评定、承包商会对资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布和推广宣传的活动。


    第三条资质评价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遵循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素质、能力、业绩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评价。参评人员须由本人申请,所在企业推荐申报。推荐企业应出具明确推荐意见,并对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国际工程项目经理均可参加资质评价活动。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掌握国际工程管理知识和方法,具备国际工程项目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具体组织实施国际工程项目并对其履约过程全面负责,实现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推荐申报的优秀国际工程项目经理人(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经理")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有社会责任感;
    (二)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外语能力,能直接与外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大专及以上学历,担任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时间5年及以上,负责完成2个及以上项目且累计完成营业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完成1个项目且该项目营业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五)重视安全生产,严格现场管理,所承担工程项目无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六)重合同、守信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担负项目无重大的经济纠纷和不良的国际影响;
    (七)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坚持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企业推荐申报的优秀项目经理须为现在企业国际工程项目上任职的项目经理。曾担任国际工程项目经理职务,现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在评价范围之内。


    第七条 资质评价机构包括评审委员会、评审顾问组和社会专业资质评价机构,其职能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由承包商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社会专业资质评价机构、教学研究机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批准资质评价模型、标准体系,审定资质评价结果;
    (二)评审顾问组由承包商会专家委员会行业专家组成,指导开发资质评价模型、标准体系,提供专业性意见;
    (三)社会专业资质评价机构接受承包商会委托,开发资质评价模型、建立资质评价标准体系;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资质评价工作。


    第八条 资质评价工作由企业推荐申报、社会专业资质评价机构评价、评审委员会审议、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等环节组成:
    (一)承包商会发布开展资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如实提交资质评价推荐申报材料;
    (三)社会专业资质评价机构对企业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出具优秀国际工程项目经理人资质评价报告;
    (四)评审委员会审议报告;
    (五)承包商会通过门户网站对通过审议的优秀项目经理人选进行社会公示;
    (六)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反馈的信息进行审议,确定最终审定结果;
    (七)承包商会向社会发布资质评价结果,颁发优秀项目经理人证书,进行宣传推广。


    第九条 企业推荐申报材料中的关键证明资料将向有关部门核实,以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参与资质评价的项目经理一经查实,取消终身参评资格;通过资质评价的项目经理收回证书,在行业内通报;对于推荐申报企业,取消四年的资质评价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以不正当手段参与资质评价活动的企业/国际工程项目经理人,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有关管理办法参照承包商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评审委员会授权承包商会常设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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